米兰体育app官网下载3.0:辽宁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来源:米兰体育app官网下载3.0    发布时间:2026-04-27 03:20:02

  • 方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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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发布辽宁省2025年度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导、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用于具有排气口的无机纤维雨水蓄释导流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获得名称为“具有排气口的无机纤维雨水蓄释导流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1.9。

  2025年8月7日,请求人向沈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与被请求人沈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1”)包括以上描述的专利在内的5件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8月14日,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分别立案。本案中,根据被请求人1申请,合议组裁定追加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请求人(下称“被请求人2”)。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1、2未经许可,使用案涉侵权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被请求人1认为,被请求人2为涉嫌侵权产品的供货商,被控侵权产品/工艺是否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由其答辩说明;被请求人2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11月25日,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就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5起专利纠纷案件组织联合口审。经审理,沈阳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12月12日,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责令被请求人1立马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责令被请求人2立马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许诺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别的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本案系同一专利权人、相同当事人涉及多项专利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对关联案件开展联合口审,既节省了行政资源与当事人诉讼成本,又通过集中审理统一裁判标准,大幅度的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同时,联合口审集中查清了侵权链条各环节责任,明确了施工方、销售方的侵权责任边界,为处理批量关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供了实践样本,彰显了行政裁决在集约化化解纠纷、统一执法尺度中的独特优势,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激励创新具有示范意义。

  2.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太阳能整体浴房(便携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绥中县某新能源产品组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获得名称为“太阳能整体浴房(便携式)”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5.7。

  2025年3月25日,请求人向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与被请求人瓦房店市某水暖商行专利侵权处理请求。3月28日,大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在某直播平台发布的“洗澡房”与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案涉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

  为查明技术事实,市知识产权局商请省知识产权局指派外观设计领域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调查。7月4日,经被请求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案涉专利权全部无效。7月7日,经释明相关规定,请求人提出撤销案件申请。7月15日,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案件。

  本案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涉嫌侵权产品设计空间较小,专利侵权判定具有一定难度,合议组依托全省技术调查官机制,协调技术调查官提供咨询判定意见,更好地认定和查明技术事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同时,灵活运用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用有技术上的含金量的释法说理,推动申请人主动请求撤回申请,有效节约执法资源,更避免了给双方带来更大的诉累。

  请求人辽宁某酿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获得名称为“瓶贴(丹东醋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3。

  2025年1月8日,请求人向丹东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与被请求人丹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处理请求。1月9日,丹东市知识产权局立案。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生产并出口韩国的“正点”品牌丹东醋精,其瓶贴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为受委托加工产品,与第三方(韩国某会社)签订合同,其只负责按照第三方的订货要求生产产品,由第三方负责韩国市场开发与销售,在国内从未销售此款产品,不构成侵权。

  经调解,被请求人同意不会再使用与案涉专利类似的瓶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月4日,请求人提出撤销案件申请,丹东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案件。

  本案被请求人的制造行为属于受托加工,案涉产品由国外委托方在韩国销售。基于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说理式”调解的工作方法,促成双方放下争执、互让共赢,对出口环节专利侵权纠纷化解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4.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连体泳衣(6178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辽宁某纺织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获得名称为“泳装(6178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2。

  10月24日,请求人向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与被请求人连山区某百货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10月28日,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某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被请求人认为,其售卖的泳装是其从放货点拿的货,并不知道是否侵权。

  经审理,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11月5日,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相关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函告某电子商务平台同步下架涉案侵权产品。

  本案中,葫芦岛市知识产权局针对泳装产品季节性强、网络销售覆盖面广且侵权传播迅速的特点,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裁决,并指定一名执法人员独任办理。市知识产权局在9日内依法裁定被请求人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责令其立马停止侵权,并函告第三方平台同步下架涉案产品,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高效办结,充分彰显了行政裁决简易程序“简、快、准”的优势,为当地泳装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5年5月26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交易监测系统移送线索对沈阳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网站网页显示涉案商品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号为6689056,执法人员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不到专利号。另查明,涉案商品共有8件,进价200元/台,购买时未留存进货票据。上架以来,共销售8台,售价298元/台,违法来得到的2384元,现已没有库存。最终,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84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是及时处理网络交易监测系统移送线索,精准打击网络站点平台假冒专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回应了数字化的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

  二是严格落实专利执法相关规定,对误填专利信息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法处罚,既体现了执法刚性,又考虑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节从轻裁量,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三是通过个案查处强化了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合规意识,警示经营者需规范专利信息标注,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

  2025年5月13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转办案件,对沈阳市五爱箱包鞋帽城某档口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义乌购进11500余顶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帽子,在五爱市场箱包鞋帽城某档口销售,进货价在9.5-12.5元不等,销售价每顶10-13元不等,每顶赚取0.5元利润,所购商品全部售出。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帽子为侵权产品。最终,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帽子为侵权产品,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4938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具有涉案物品数量较多、罚款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等特点,是司法机关移送的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该案件的办理,不仅为权利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市场营商环境的平稳,也丰富了行刑衔接工作内容,落实了工作细节,还有效提升了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对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保障作用。

  2024年11月6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大连市金州区某批发部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发现标注“九三”商标的大豆油共310箱;经商标权利人辨认,确认其中162箱成品一级大豆油和15箱成品三级大豆油为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涉案大豆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备案,但没办法提供涉案侵权大豆油的检测报告。11月12日,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并将涉案大豆油的供货商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违法线索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25年2月11日,大连市公安局金普新区分局函告金普新区市场局,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但无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恢复案件调查。

  最终,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九三”商标大豆油为侵权产品,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912元,没收侵权九三牌成品一级大豆油162箱和侵权九三牌成品三级大豆油15箱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践范例。在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对于“合法来源”中主观要件的不同认定标准做了严格区分,及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并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立即恢复调查并给予处罚,全面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时效性、系统性,实现了与公安机关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制度优势,并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过程中“产、供、销、运”的全链条打击。

  2024年8月27日,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凌河区某车辆租赁中心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朝阳”“康帕斯”“耐力可”“建大” “正新”注册商标的电动车轮胎,店内角落摆放有包装纸及单据。同日,执法人员对其另一地点库房现场检查,库房内摆放“康帕斯”“建大”“耐力可”注册商标的电动车轮胎成品,另有原料轮胎1155条、包装材料32包,加工生产工具打标机1台、烫标机1台、包装机1台、机箱2个。经商标持有人鉴别,涉案876条轮胎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价格鉴定,涉案假冒侵权轮胎价格共计63579元。最终,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法经营额高,涉案商品数量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移送锦州市公安局调查处理。后经锦州市古塔区检察院公诉,2025年6月10日,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是民生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的典型案例,兼具法律适用精准性与执法实践创新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及时固定了生产设备、原料及成品等关键证据,主动排查多品牌侵权风险,联动商标权利人做鉴别,通过价格认证明确了违法经营额,为案件顺利移送公安机关奠定了坚实基础。案件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行刑衔接机制的高效运转。此案不仅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更强化了民生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共安全导向,对震慑制假售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具备极其重大的示范意义。

  “铁岭榛子”于2018年7月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开原市、西丰县、清河区,昌图县宝力镇、宝力农场、三江口镇、傅家镇、古榆树镇、长发镇、通江口镇、亮中桥镇、老城镇、东嘎镇、八面城镇、四面城镇和调兵山市大明镇、晓明镇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DB21/T4290-2025。

  2025年3月17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榛子仁产品外包装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名字:深山乡榛子仁”“生产商:铁岭市扬帆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标示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铁岭榛子”,标准为《地理标志产品 铁岭榛子》(DB2112/T0012-2023),该标准规定“铁岭榛子”只包括“生干榛子”“熟制榛子”,涉案产品为榛子仁,不是地理标志产品。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13瓶,销售价格138元/瓶,一瓶也未销售。最终,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机关严格依据《地理标志产品 铁岭榛子》(DB2112/T0012-2023)界定保护范围,明确“铁岭榛子”仅含“生干榛子”“熟制榛子”,涉案榛子仁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清晰厘清了地理标志保护的边界,为类似“产品形态差异是否超出地理标志范畴”的执法争议提供了明确参照,对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具备极其重大实践意义。

  10.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5年4月23日,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辽宁某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的代用茶包装上,使用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宁夏枸杞”名称。涉案代茶饮原料枸杞产于“宁夏枸杞”保护范围内,但其执行标准为GH/T 1091与“宁夏枸杞”不同,不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另查明,当事人总计生产代用茶160袋,每袋售价12元,已销售30袋,销售商每袋售价23.2元。5月7日,当事人召回130袋产品。最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宁夏枸杞代用茶包装物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字“宁夏枸杞”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产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的办理警示相关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字须严格遵循“名实相符”原则。监管部门认定违法但免予处罚,体现执法温度,也为公司可以提供整改契机。用标企业应强化合规意识,避免仅依赖原料产地而忽视生产标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全程符合法定要求,防止“搭便车”行为。此案凸显地理标志保护的核心在于平衡原料优势与标准合规,以维护品牌信誉与市场秩序。(辽宁日报记者 赵铭)

  10起典型案例充分的发挥规范引导、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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